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