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