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