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