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