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