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

建设项目概况;

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

确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评价报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