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九条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