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