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