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设计的依据;
建设项目概述;
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
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