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