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引用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