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