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