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