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