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1至3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