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6至12个月。

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由环境保护部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1至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