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6至12个月: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的;

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致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