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1至3个月: 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资质变更的; 逾期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请备案环评机构出资人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化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