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接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委托的,或者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书面委托合同的;
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格式的;
未建立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的。
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接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委托的,或者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书面委托合同的;
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格式的;
未建立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