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