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汇报或意见; 查阅与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和其他有关材料;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