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八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第九条 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第十条 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和本人的基本情况信息。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 第十三条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信用平台提交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存档。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