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信用平台提交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并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建设项目名称、类别以及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等基础信息。

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附后)。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信用平台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