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与主持编制的技术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