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