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