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