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