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