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