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