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五、 监督管理 (四)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四) 五、 监督管理 (四)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逐个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信息,及行政区内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汇总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