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五、 监督管理 (三)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三) 五、 监督管理 (三)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行政区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平台,记录建设项目名称、编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三同时”验收后实际排放量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此平台下开展相关审核工作。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还应记录排污权交易等相关信息。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