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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发布机关 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 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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