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八、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八、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