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八、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