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七、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七、 七、 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