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六、

六、 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