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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3.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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