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六章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