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