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无理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