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