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级执法机关发现下级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上级机关可以依据职权,作出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