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从事执法活动;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