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立卷归档。 上级交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