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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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