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日期、地点;听证一般由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者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规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节